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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卡人创办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持卡人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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