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去年以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机关多次在某区开展打击赌博专项行动。令人疑惑的是:每当公安机关准备采取行动,目标赌场就会人去楼空。
“这也太巧了,可能有‘内鬼’通风报信。”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内鬼”可能是该区公安局巡警大队的郭某。惠州市公安局决定把郭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纪委监委办理。
经立案调查,在掌握了郭某部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实后,惠州市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对郭某采取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审签后,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郭某是从警20多年的老民警,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与其他涉案人员串供,且有可能逃跑、毁灭证据。我们按照监察法对留置措施规定的涉案、证据和法定情形三个要件研判后认为,郭某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所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负责此案的惠州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说。
2月24日,惠州市纪委监委对郭某采取留置措施,向其发出《留置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分别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
留置期间,惠州市监委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保障好郭某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每天向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其确认后签名。
调查发现,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赌场老板贿赂,向赌博团伙通风报信,已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4月18日,郭某被移送惠州市检察院。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创新发展。
重庆市渝中区纪委监委转隶干部,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谭丹东,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该案线索案卷中的审计报告显示,一家在重庆市某市级部门承接软件开发项目的公司,曾以公司名义购买过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车辆,购车款标注为“马某某车款”。而这个马某某,正是该市级部门主持工作的原副主任。
经严格报批后,初核工作随即展开。在掌握马某某部分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后,渝中区纪委监委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马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并向区委书记报批。区委书记签字后,渝中区纪委监委又向市纪委监委报批。3月30日,渝中区纪委监委对马某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在扎实的证据、证人口供和感化教育下,马某某在留置期间不仅承认了收受涉案公司贿赂,还供认了收受另外100余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愿意积极退赃。
4月13日,渝中区检察院对马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渝中区纪委监委对马某某解除留置措施,并由渝中区公安分局对马某某执行逮捕。5月2日,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罗有远 通讯员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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