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敢于担当碰硬,秉公执纪执法,模范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
一、不得公开发表、散布、附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得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请假报告制度。
三、不得遇事推诿、怕担责任,讨价还价、办事拖拉,大而化之,不细致,不深入,敷衍了事。
四、不得擅自与所联系单位和人员私下沟通联络,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不得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监督执纪问责。
六、不得出现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正确处理的情况。
七、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特别是泄露或扩散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秘密。
八、不得授意、默许、纵容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九、不得我行我素,不听指挥,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十、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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