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和列席会议的范围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监委派出监察室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以下重要会议:
(一)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和领导班子会议;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和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会议;
(五)研究规范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的会议;
(六)县纪委监委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会议;
(七)其他需要参加和列席的会议。
二、参加和列席会议的程序
(一)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前2天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重要议题的文本原则上提前送达。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或列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派员参加或列席,并向通知会议单位反馈。
(三)参会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原则上当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因涉及相关政策需要请示等情况,当场不能做出明确意见的,会后及时反馈。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会后,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会后监督检查情况向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进行反馈,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和职责
参加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列席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
(一)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决定的建议。
(二)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现场不能确定的,参加或列席人员应先提出暂缓决定再请示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紧急事项及时反馈。
(三)参加或列席人员会后发现会议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纪政务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终止执行的建议。
(四)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五)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存档,并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情况。
(六)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对失职、失察承担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主动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会议召开前,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书面通报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应加强政策学习研究,提高精准监督能力,对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研究的重要事项开展政治监督和廉洁监督,协助党组(党委、党工委)把好廉洁关。
(四)驻在部门(乡镇、街道)和归口监督单位(乡镇、街道)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原则上应予以采纳,有异议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进一步协调沟通,如依然有分歧的,向县纪委监委反映,由县纪委监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五)县纪委监委将定期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重要会议、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并将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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