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了《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区县、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区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实现根本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市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联系巡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
第七条 市委设立巡视组。市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局)长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视办应当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有关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巡视组组长库和专业人才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巡视机构工作人员的选配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同时应当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巡视干部配备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固定加抽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巡视干部,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保持队伍的整体活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市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加强巡视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巡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选好配强巡视干部;
(三)加强巡视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四)建立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工作机制,采取市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等方式,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五)市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落实“一岗双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承担督促指导责任,对巡视发现的涉及全市共性问题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职责,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市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提出巡视工作人员选配意见,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办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督办等职责: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巡视办)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办理中央巡视办交办的事项;
(二)传达贯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对相关议定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履行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职责,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厅(局)长级巡视专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为临时抽调的,巡视间隙期间日常工作由固定的副组长或厅(局)长级巡视专员负责。
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巡视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巡视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巡视监督,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相关情况,有效发现问题和线索;
(三)按规定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对巡视期间形成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线索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严格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巡视组队伍建设;
(六)完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视前,应当向巡视组通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特别是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二)巡视中,应当配合巡视提出的政策咨询、商请协助、人力支持等工作,及时处置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三)巡视后,应当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四)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政法机关和审计、信访、国资委、教委、国土房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应当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主管责任,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市国资委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分别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巡视工作联络组,明确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日常联络,办理交办事宜,指导督促做好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工作。
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对巡视移交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落实分管领域巡视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相关纪检机关以及其他纪检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日常联络,办理交办事宜,联系协调有关巡视整改工作。
第四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县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县人民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县审计局局长;
(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主要负责人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市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区县以常规巡视为主,对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专项巡视为主。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视区县(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等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区县(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或被巡视对象上一任职地及相关区县(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巡视办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区县(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视工作;
(二)被巡视区县(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视区县(单位)、巡视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巡视组应当结合巡视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文化特征多渠道收集情况,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区县(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视组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市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向主要负责人反馈时,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
巡视组应当向调离被巡视党组织时间不长,但问题突出的党政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市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和巡视办应当加强巡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视监督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巡视前,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对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和已巡视党组织发现的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未巡先改。
巡视中,被巡视党组织对巡视组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尤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应当立行立改。
巡视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针对巡视反馈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反馈问题作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责任,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要求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二)以巡视反馈的问题为基础,开展专项检查,深入查找和纠正巡视组尚未指出的类似问题,拓展深化巡视整改;
(三)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巡视反馈问题或者移交线索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深入排查发生问题的管理缺陷和制度漏洞,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三十二条 巡视办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报告审核、检查考核、“回头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突出问题较多或者巡视整改不力的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纪检机关以及其他纪检组织应当深入整改巡视反馈的自身问题,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深入整改巡视反馈的突出问题,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处置,并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 市纪委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巡视成果:
(一)运用巡视成果加强监督。对巡视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约谈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督促“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对巡视移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开展约谈、函询、提醒谈话等工作,督促党员干部及时警醒。对被巡视党组织存在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其开展专项治理,深化标本兼治。
(二)运用巡视成果加强执纪。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运用巡视成果加强问责。对巡视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等问题以及该问责没有问责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巡视成果:
(一)运用巡视成果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对巡视发现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等问题,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严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坚持按原则、按规矩、按程序办事。
(二)运用巡视成果加强干部管理。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察拟任人选时,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析研判,运用巡视成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
(三)运用巡视成果完善干部工作机制。对被巡视党组织选人用人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对巡视发现的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干部队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市委研究的意见,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治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改革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创新。
第三十六条 对市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巡视办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督促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保证巡视成果运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区县(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巡视办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6日市委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渝委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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