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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来源:丰都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09-27 15:35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带头树立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因公因私离丰外出

1.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委,县监委委员,县委巡察组组长,县廉政教育中心主任离丰外出应向县纪委书记书面请假,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分别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2.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离丰,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签后,向县纪委常务副书记书面请假;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出监察室主任离丰向县纪委常务副书记书面请假;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3.县纪委监委机关部室主任(部长)、廉政教育中心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公离丰向其分管、协管领导报告;因私离丰必须书面请假,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协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书记审批。

4.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其他工作人员离丰分别向所在纪检组织负责人书面请假。

5.县委巡察组(办)副组长(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丰应向县委巡察办主任书面请假。

干部离丰外出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天请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行程安排;请假情况应于领导审批同意后一周内抄送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二)离开工作岗位在县内外出

因公外出的,向其上一级领导报告。

因私外出的,县纪委副书记,县委巡察组组长,县廉政教育中心主任向县纪委书记请假。其余干部按以下程序请假:

1.请假半天以内的,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向分管副书记请假。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向协管或联系领导请假;其余干部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请假。

2.请假1天的,需经其相关领导审核后,向分管副书记请假。

3.请假2天及以上的,需经其相关领导审核后,向常务副书记请假。

请假情况报组织部备案。

(三)其他要求

1.纪检监察干部出国(境)按中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2.县管正职领导离丰外出按照丰委办〔2018〕95号文件履行请假手续。

3.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事后仍应按程序完善书面报批手续。

4.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外出请假有关规定,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5.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请假人应向县纪委组织部销假,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出差因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事假手续的,经分管、协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两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6.组织部每季度汇总离丰外出请假情况,报主要领导参阅。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报告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勒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考勤管理制度

(一)严格作息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提前下班或推迟上班时间超15分钟以上的,记为早退或迟到。

(二)从严上班纪律。充分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上班时间,不准闲聊、串岗;不准高声喧哗;不准长时间会私人来客;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到办公室;不准在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准在电话中闲聊;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三)实行统一考勤。全体干部职工原则上一律先上班到岗,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考勤后,再外出办事,如因特殊情况需直接外出办事的,应经其上一级负责人批准。

(四)坚持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执行,提倡休公休假。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实行考勤抽查。由分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会同相关单位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抽查情况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督查督办制度

为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部署按要求落地、落实、落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内容。重点督查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市纪委监委、县委转办、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书记(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和专题会、职工会安排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督办方式。督查督办工作由分管领导、协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协助委领导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的总体协调,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委领导抓好审查调查工作的督查督办。

1.专项工作督办,针对全局性工作、重大事项的推进完成情况,办公室可形成专项工作督查报告,呈报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常务会及委主要领导。

2.季度会议督办,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工作会,总结上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预安排。

3.工作报告督办,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对完成工作情况,按照请示报告程序,向分管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三)工作要求。对交办的工作事项,涉及的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协管和分管领导要提出合理化的拟办建议或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凡需处理的文件材料及事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不得消极应付、敷衍了事。委领导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大胆决策。各部室要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职能职责,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争创一流业绩。

四、理论测试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干部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测试制度。

(一)测试对象。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各派驻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县廉政教育中心干部。

(二)测试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与纪委监委工作相关的党纪法规、规范性制度文件等。

(三)测试方式。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宣传部制定下发学习测试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重点测试内容,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集中授课、分片研讨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抓好学习;县纪委监委每半年组织测试,实行统一命题、集中考试。测试成绩达90分方为合格。


(四)结果运用。测试成绩将在纪检系统内通报,并对测试结果不合格的同志进行约谈。建立“理论测试”情况台账,将个人测试成绩纳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和推荐使用的参考依据;将干部学习情况、参考率、测试总成绩综合排名作为基层纪检组织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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