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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纪委监委约谈工作制度

来源:江津清风 时间:2020-12-04 11:30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区纪检监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关于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江津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要求,通过约谈的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廉政提醒、警示教育、核实相关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约谈对象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专案组干部、编制在区纪委监委的巡察干部以及委机关借用两个月及以上的其他单位干部、临聘一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严管厚爱,注重抓早抓小。

第五条 约谈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按层级管理原则开展:

(一)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对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区纪委监委分管(协管)领导对分管(协管)部室负责人(含专案组组长、巡察组副组长及巡察办专职副主任)进行约谈,谈话对象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年提供。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可以对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出纪检监察室主任及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监委派出监察室、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约谈。

(四)专案组负责人、巡察机构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约谈。

(五)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可以对管辖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约谈。

第六条  约谈情形及种类:

(一)日常约谈。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帮助其查找存在不足、理清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等。

(二)廉政约谈。对新入职和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含专案组干部、巡察干部)进行廉政约谈。谈话重点围绕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严格执行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察“八条禁令”、江津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八严守八不准”和遵守“六大纪律”等提出要求。

(三)提醒约谈。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含专案组干部、巡察干部)的信访问题,线索模糊、可查性不强的问题;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含专案组干部、巡察干部)在履职中存在违反“六大纪律”尚不需要进入纪律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并要求予以整改。此类约谈可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一并进行。

(四)工作约谈。对一定时期内开展的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后进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约谈。

第七条  约谈应当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公场所或专案组、巡察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第八条  约谈要求:

(一)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层级管理原则,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视情况开展日常约谈、廉政约谈、提醒约谈、工作约谈。对各层级的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约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填写《江津区纪检监察干部约谈登记表》。

(二)约谈对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要实事求是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因故没有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提醒约谈的,经约谈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约谈对象不得打击报复组织实施约谈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领导认为有必要的,约谈对象应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约谈领导进行报告。约谈对象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将整改情况向约谈领导予以说明。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区纪委监委机关(含巡察办、巡察组)的约谈人应及时将约谈材料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备,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将其放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其他纪检监察组织约谈材料自行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开展约谈的有关人员对约谈中涉及的工作及生活等秘密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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