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区纪委全体会议
第一条区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制定贯彻执行区党代会、区委和市纪委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区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
(五)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者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作出决策。
(六)研究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条区纪委全委会由区纪委常委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区纪委全委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和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区纪委全委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区纪委全体(扩大)会议。扩大参会人员范围由区纪委常委会确定。
第五条区纪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在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并报区委领导批准。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并根据会议需要将有关文件资料提前发给各委员。
第六条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经书记同意后准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反映。
第七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宜于公布的,应经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区纪委常委会议
第八条区纪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对提交全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事先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市纪委、区委的指示,区纪委全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以区纪委名义向区委、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向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下发文件、材料;
(四)决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与同级党组织意见分歧的案件处理意见;
(五)对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对需经区委、市纪委审批的申诉案件提出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六)决定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
(七)研究全年工作计划,总结、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
(八)制定和颁布政策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九)研究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答复下级重要事项的请示;
(十)讨论有关部门提交的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决定反馈意见;
(十一)提出区纪委机关机构设置意见;
(十二)研究区纪委机关人事安排、调动和奖惩,提出区内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任免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其它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九条区纪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区纪委常委会议,办公室主任是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应邀请未担任纪委常委的监委委员列席会议,可以安排涉及会议议题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区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以举行常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区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区纪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业务室或常委提出意见,交办公室汇总初审,报常务副书记、书记审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提出。
非因特殊情况,常委会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要有充分准备,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题的相关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由联系副书记审核把关;
(二)符合相关工作程序;
(三)会议的相关书面材料由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印制发送常委。
第十五条 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也应在会议召开前印送各位常委。
第十六条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要求,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七条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联系副书记或者协管领导应组织、督促有关职能室尽快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者常务副书记报告。
常委会议设专人作记录,一般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会议主持人安排的其他有关人员担任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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