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区纪委、区监委印章管理和使用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为印章管理的责任人。
二、区纪委监委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
三、用印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载审批人、承办人姓名及用印事由,以备查考。
四、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出机关外使用。如须带出,应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出现盖有区纪委监委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及空白凭证。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执印人视情况注明有效期限。
六、执印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用印规定,对所盖印件按有关要求审查无误后方可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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