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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67个耕地保护督察发现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

来源: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3-04-14 15:05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民生存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2022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耕地保护督察发现,部分地方仍“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非法批地、违法征地、主导推动违法占地,一些地方补充耕地不实,有的甚至弄虚作假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冲击耕地红线,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理保护耕地,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整改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部决定集中公开通报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67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

一、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13个)

1.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组织推动顶风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新河县农业农村局在具体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中,自2021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流乡、新河镇宋亮庄和安庄村等村土地381.08亩(耕地203.02亩),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顶风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建设景观广场、喷泉、景观道路等。其中,开挖水面占地137.91亩(耕地51.60亩),2022年下半年仍在建设。

新河县西流乡、新河镇政府规避办理合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违规为项目用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手续,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行旅游开发之实。该项目部分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但实际违法占地建设景观广场、喷泉等旅游景观设施,涉及耕地151.42亩。新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未报告、未制止、未组织查处。新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卫片执法中卫片定性不实,现场存在明显非农建设痕迹,以设施农业用地和实地未变化上报。

督察指出问题后,新河县已通过修订项目建设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复耕等方式启动整改。

2.山西省晋中市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局边改边犯以河道整治项目为名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22年11月公开通报了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山西省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主导推动龙城大街区域水系综合项目违法侵占耕地897.25亩开挖河道、建设景观设施问题。2022年3月至11月,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又以榆次区河口河河道整治项目为名,在榆次区南砖井村违法占用土地35.8亩(涉及耕地17.20亩),建设河口河河道整治项目,与被公开通报的龙城大街水系治理挖湖造景问题项目实施连接贯通,在同一区域持续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其中,新开挖水面占地10.40亩(耕地6.30亩),修建绿化景观及步道占地25.40亩(耕地10.90亩)。

晋中市政府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2022年督察通报的问题没有组织有效整改。截至2022年12月,项目违法所占的897.25亩耕地中,仅182.19亩通过移除种植的树木、草皮并恢复耕种条件的方式进行整改,未完善规范此类问题用地管理,仍片面追求工程建设进度,忽视耕地保护,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边改边犯、持续发生。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对山西省自然资源部门指出问题置若罔闻。晋中市榆次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3月、8月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6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现并指出问题,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仍未停工。

督察指出问题后,晋中市政府对河道内景观及附属工程全部拆除,耕地已恢复耕种条件,项目手续正在完善中。

3.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政府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道路绿化带。

温州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石路村、儒桥头村耕地120.06亩(永久基本农田96.84亩)建设时代大道(228国道)与龙舥线之间的绿化带,已建成长1658米、宽80米的绿化带。

温州市龙港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该项目,并组织工程招投标,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有关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的规定,批复同意该项目实施方案,主导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宽度为80米的道路绿化带。龙港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温州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查处,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4.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政府主导推动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江山海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擅自占用江山市凤林镇中岗村耕地65.61亩(永久基本农田33.13亩)建设鸟语花香景区项目,其中新挖湖面占地8.86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

江山市政府在鸟语花香景区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市政府专题会议、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主导推动项目建设,违法占用耕地。江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江山海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对部分设施进行了拆除。

5.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天福医院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2020年3月起,漳浦天福医院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占用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与漳浦天福医院同属天福集团)承包经营的漳浦县盘陀镇官陂村集体土地,利用山陇低洼地修建水泥护栏、绿化景观设施、跨水面的拱形石桥和步道,并于2021年12月蓄水形成景观湖,违法违规占地51.72亩(耕地30.19亩)。2021年12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对景观湖外违法占地部分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余违法用地未查处。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景观湖涉及的全部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盘陀镇政府巡查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天福医院利用承包经营的土地建设景观湖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及时报告。

6.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党工委违规决策占用耕地实施绿化建设。

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津新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848.83亩,对襄阳市东津新区陈家沟、东大沟、浩然河、高排河等4个河渠两侧实施绿满东津绿化建设。

襄阳市东津新区党工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在东津新区全面开展绿化工作,推动在陈家沟、东大沟等河渠两侧占用耕地开展绿化建设。襄阳市和东津新区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未及时制止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督察指出问题后,东津新区管委会通过恢复耕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等方式进行了部分整改。

7.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天祐生态园项目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虚假整改应付土地执法。   

广东天祐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平镇社圩村委焦山村32.5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53亩),建设天祐生态园项目,实地建成人工湖、湖心岛、石桥梁、竹亭及绿化景观等,其中破坏耕作层开挖水面涉及占用耕地21.5亩。新兴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责令天祐公司整改,天祐公司4月自行组织拆除石桥梁、竹亭等景观设施,人工水面有13.5亩排水后未回填复耕。同月,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和太平镇政府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天祐公司2022年2月在原址再次蓄水建设人工水面,并搭建观景平台,其中水面占用耕地19.5亩。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确定该项目为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三级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时,没有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不到位。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太平镇政府对该项目持续违法占地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整改验收把关不严,未制止和查处天祐公司在原址再次违法行为。督察指出问题后,新兴县自然资源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拆除了观景平台等设施,人工水面已完成排水。

8.四川省成都市水务局等部门非法批地挖湖造景。

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属国有企业)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土地70亩(耕地31亩),建设渔农园和普芳园项目。其中,新开挖水体占地21亩(耕地11亩)。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例会违规决定,按照“只征不转”用地模式建设九道堰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4月违规作出“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认定意见。成都市水务局2019年11月召集新都区委、环投集团等单位,违规决定由新都区政府审核拨付资金,大丰街道于2019年12月底前交地。成都市水务局、新都区委区政府以及大丰街道办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违法批准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新都区政府未报告、未制止。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卫片执法中卫片定性不实,违规将1个14亩的违法图斑填报为实地未变化(边坡治理),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均未发现该问题。目前,新都区政府正在组织推进问题整改。

9.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批地挖湖造景。

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斌郎街道堰坝社区土地447亩(耕地265亩)实施科创公园建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实地违法建(构)筑物、道路、水体等占地142亩(耕地78亩),其中水体占地22亩(耕地12亩)。

达州市高新区党工委2019年至2020年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建设科创公园,未经依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擅自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组织高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与斌郎街道堰坝社区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法征地614亩交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2021年3月根据卫片执法图斑,对其中的155亩进行立案查处,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高新区党工委2021年4月决定停工,除53亩存量建设用地原有水面及生产道路外,已拆除复垦342亩,组件上报52亩待批,问题线索已移交达州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0.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政府违规决策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贵州佛顶山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县财政局所属国有企业)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仁市石阡县枫香乡鸳鸯湖村集体土地130.20亩(耕地110.50亩)建设鸳鸯湖景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继续顶风侵占耕地建设人工湖,实地已建成人工湖、景区接待中心、商业街、停车场、景观广场及绿化等。其中开挖人工湖占地87.80亩(耕地74亩)。

石阡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原则同意佛顶山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前进场实施鸳鸯湖项目。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制止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项目动工一年后才对景区接待中心违法占地问题立案查处,2022年8月才对景观广场违法占地问题立案,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11.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设牛谷河城市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

甘肃省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平襄镇西关村、宋家堡村集体土地184.65亩(耕地138.81亩),建设牛谷河城市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实地已建成水体景观湖、绿化景观、景观路及管理用房等。其中,新开挖水体景观湖占地22亩(耕地5.78亩)。2022年1月,通渭县人民政府将项目业主变更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下,违规为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其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2年6月、12月向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处以罚款。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停止违法行为。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2月,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了罚款,土地违法状态未消除。

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违法占地挖湖造景。

新疆沙湖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102团梧桐镇土地1478.21亩(耕地168亩)建设沙湖景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实地已建成景观湖、硬化道路、滑翔机飞行设施、餐饮设施、游船码头、停车场及经营性摊位等旅游设施。其中,开挖人工湖水面占地854.21亩(耕地92.27亩)。

第六师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以水产养殖名义违规为其招商引资的新疆沙湖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旅游项目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2382.56亩)。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4月发现沙湖景区违法建设行为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予立案查处。

督察实地核查时,企业已自行拆除了蒙古包式餐饮设施、游船码头、停车场及经营性摊位等旅游设施,占用耕地开挖的景观湖未恢复土地原状。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景观工程。

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1年4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88团石河子镇土地553.50亩(耕地382.80亩)建设人造景观工程,其中已开挖湖体铺设防渗层部分占用耕地222.63亩。

第八师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批复项目立项名称为五旗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保护治理工程,批复实际建设内容为包括40.92万平方米(204.6亩)水域的景观工程,景观总面积151.99万平方米(2279.85亩)。第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立案查处,卫片执法填报不实,将12个问题图斑按临时用地、实地未变化、合法上报。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非法批地、违法征地,以及主导推动违法占地、监管不力问题(34个)

1.天津市蓟州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蓟州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蓄水池、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监管不力。

天津市蓟州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耕地41.7亩,实地建设有蓄水池13亩、游客服务中心4亩、停车场24.7亩,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蓟州区罗庄子镇政府对上述历年违法占地问题始终未制止、未纠正,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2018年仅对停车场立案查处,未整改到位。2022年6月,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发现问题后,项目单位仅对停车场的部分用地进行整改,其余问题未整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未经现场核查就以“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农业设施违法违规用地”上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报不实问题审核把关不严。督察指出问题后,蓟州区政府当即责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立案查处,目前尚未结案。

2.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政府违规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山里各庄稻梦庄园综合体项目。

唐山文旅山里各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遵化市山里各庄村土地67.10亩(永久基本农田51.58亩)建设山里各庄稻梦庄园综合体,已建成瞭望塔、驱动站、空中索道、观光小火车等设施。

遵化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组织发改、审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山里各庄乡村振兴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审核,违规认定该项目符合土地、规划、环保、文旅、林草等相关规定。2021年9月,遵化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里各庄乡村振兴综合体项目的审核意见》,批准该项目组织实施。遵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组织项目审核中未对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提出意见,在卫片执法中违规将项目涉及的7个违法用地图斑中的6个以实地未变化上报。团瓢庄乡政府综合执法缺位,对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查处。督察指出问题后,遵化市已通过拆除、复耕、补办用地手续等方式启动整改。

3.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违法批准建设毅尚现代观光农场项目。

河北毅昂牧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邢台市宁晋县换马店镇米家庄村东土地493.40亩(耕地165.33亩),建设毅尚现代观光农场项目,已建设农产品展销大厅、游客中心、林海木屋、萌宠动物园、旋转木马、网红吊桥、摩天轮、水滑梯和跑马场等游乐设施,属违法建设“大棚房”。2019年3月,换马店镇政府对项目违法用地中的34.40亩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0年对项目其余459亩用地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宁晋县政府直接安排县农业农村局主导推动项目建设,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中,对该项目以建设农业观光园为名行“大棚房”之实未报告、未制止。换马店镇政府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者,宁晋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明确标明为“农业观光旅游、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娱乐设施建设的情况下,违规为宁晋县毅尚现代观光农场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换马店镇政府及宁晋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跟踪监管不够,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不到位,未组织查处。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卫片执法中卫片定性不实,对现场情况核实失真,仅以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就按照其他用地图斑类型上报。督察指出问题后,宁晋县政府已通过拆除、复耕等方式启动整改。

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审批临时用地建设工业项目。

通辽市开鲁县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40.45亩建设“火风光储制研”储能电站,陆续建成储能电站的4个电池仓、升压仓及其他附属设施。2021年9月,通辽市开鲁县自然资源局规避建设用地审批,违法违规为该工业项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仅处罚非法占地面积9.89亩,未对项目全部违法占地面积进行查处,且处罚执行不到位。督察发现指出问题后,地方正在补办用地手续。 

5.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政府违规为工业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内蒙古公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地38.65亩(耕地36.67亩)建设生物质秸秆炭、气、肥、热联产工业生产项目,已陆续建成原料粉碎车间、炭化及炭基肥生产车间、原料库和综合办公用房等设施。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政府于2020年、2021年分三次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为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该工业生产项目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乌拉特前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6.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花草、修建游览道路。

2018年以来,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连续多年在查干湖国有渔场野鸭岛占用耕地59.63亩种植马鞭草、堆心菊,并修建游览道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管委会仍继续违规占用。松原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发现制止。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香坊区政府违法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阿什河干流道外香坊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一期)。

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属国有企业)2020年9月开工建设阿什河干流道外香坊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占地面积2249.70亩,其中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1000.50亩,用于建设堤坝、桥梁及开挖河道等;未取得审批手续占地1249.20亩(耕地641.08亩),位于新建堤坝与河道之间,由水务部门实际圈占。

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部署推动该项目建设及土地征收相关工作。2020年9月至12月,哈尔滨市阿城区、香坊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情况下,组织水务等部门与原料甸镇(现料甸街道)新乡村村委会、新利街道新农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合同,与成高子镇民强村村委会、黄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永久流转协议,违法征收占用土地1249.20亩(耕地641.08亩)。

8.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温州逸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项目。

温州逸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苍南县灵溪镇仓浃村永久基本农田36.38亩建设莫凡花园农场,已建成有水吧(咖啡饮料屋)、露营地、儿童滑梯等游乐配套设施的休闲娱乐场所。苍南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温州逸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未依法查处,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苍南县灵溪镇政府巡查制止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对部分设施进行了拆除。

9.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政府主导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休闲旅游项目。

龙游骏和水上运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游县小南海镇红船头村耕地30.62亩建设骏和水上游乐项目,实地建成游客服务中心、办公、娱乐用整体仓柜,新建钢架结构会议中心及其他设施等。

龙游县政府在骏和水上游乐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县政府专题协调会的形式主导推动项目建设。龙游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水利部门对骏和水上游乐项目建设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10.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委、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占用耕地建设观光道路。

霞浦县委、县政府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土地征收,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法征地747亩(耕地126亩),主导推动建设风景观光道。霞浦县畅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霞浦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霞浦县长春镇积石村等12个村土地建设该项目,建成道路总长21.58公里,路基宽度大于8米,占地374.56亩(耕地102.20亩),实际属于有风景观光功能的公路,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村道路。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将风景观光道项目按农村道路认定,并同意延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卫片执法弄虚作假,将36个问题图斑按农村道路、实地未变化、临时用地虚假上报,仅1个图斑按违法建设用地上报,默许纵容违法行为。福建省、宁德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卫片上报不实问题。督察指出问题后,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正在组卷报批用地手续,霞浦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11.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华镇政府违法占地建设龙华拓展训练场项目。

赣州市南康区龙华镇政府2020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华镇崇文村土地57.9亩(永久基本农田31.8亩),建设龙华拓展训练场项目。截至2022年下半年督察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实地建有蒙古包、赛道、雕塑、道路等设施。督察指出问题后,截至2023年3月下旬,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违法用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已收缴。南康区纪委监委责成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了诫勉谈话。

12.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八角河公园项目。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八角河公园项目,由烟台业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八角河原河道两侧土地899.68亩(耕地157.95亩),建设休闲公园。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研究推进该项目过程中,只关注项目推进,忽视依法依规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土地违法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烟台业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对该违法用地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13.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象山公园项目。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象山公园项目,由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具体实施,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豫兴路办事处朱庄村土地574.56亩(耕地224.33亩)建设道路、广场、停车场、篮球场、步道、景观绿化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东新区分局发现该违法占地问题后,2次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进行报告。第一次报告后,郑东新区管委会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项目继续建设;第二次报告后,仅对步道、广场等设施进行拆除,移除部分绿化植物,未对整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东新区分局发现该问题后执法监管不严,未有效制止该违法违规占地行为,未进行查处。

14.河南省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建设车间等永久性设施。

鹤壁恒源众志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洪峪村、张公堰村土地333.08亩(耕地312.79亩),建设车间、搅拌站、堆棚、仓库以及厂区外的运输道路等。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2020年6月29日违规为鹤壁恒源众志矿业有限公司批准临时用地336.12亩,土地实际用于厂区设施建设,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中,鹤壁市淇滨区政府、鹤壁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问题。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2021年8月才对该项目立案调查,1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2.28万元已收缴到位。2023年1月30日,该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相关报件已报河南省政府待批。

15.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东湖(大屋围)生态公园。

湘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县政府所属国有企业)2021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星街道土地855.73亩(耕地127.18亩)动工建设东湖(大屋围)生态公园,将原有养殖坑塘的塘坎拆除,连通挖深形成城市公园湖泊水面,在岸边铺设草皮种植景观树木,修建公园道路、停车坪等。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卫片填报不实,将违法问题图斑按“其他”类型上报。2022年8月,湘阴县自然资源局仅对项目范围内的30.14亩(无耕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且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执法监管履职不到位。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3月17日,该项目已完善用地手续643.80亩。

16.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政府违法审批临时用地建设旅游景区永久性设施。

湖南观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豆陂村集体土地495.13亩(耕地84.37亩、林地177.77亩、草地158.30亩),建设船山湖山水田园农旅休闲项目,实地已建成景区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假山景观、观光平台等旅游设施。

2021年9月,衡阳县政府违法为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某影片拍摄场地(在上述495.13亩区域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面积135.3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99亩,所批准临时用地实际建设景观假山等永久性设施。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西渡镇政府对流转土地改变农用地用途监管不到位;衡阳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衡阳县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违法问题立案查处,衡阳县公安局启动立案侦查,衡阳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部分进行了拆除复垦。衡阳市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了相关责任调查。

17.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审批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道路。

2021年10月,宜章县自然资源局以“宜章县玉溪河黑臭水体整治一期(麦子桥至G107西绕城线寿福桥段)临时施工便道及堆场临时用地”违规批准了项目配套道路用地,批准面积 101亩(耕地35.13亩)。2021年11月,宜章鑫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临时用地批复,违规使用宜章县玉溪镇罗家山村集体土地101亩(耕地35.13亩)建设沿河道路(宜章县玉溪河黑臭水体整治一期项目配套道路)。至督察时,实地已建成沥青道路,沿路配套的公共厕所、路灯、绿化树木等。

18.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政府主导推动湘西保靖府库红石海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府库红石海景区。

湘西保靖府库红石海旅游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迁陵镇府库村集体土地384.63亩(耕地109.49亩),建设湘西保靖府库红石海景区红石观赏区。

保靖县政府通过县长办公会等方式,推动该项目加快实施,要求湘西府库红石海旅游有限公司围绕2023年“五一”假期前开园的预期目标,列出任务书、时间表,主导推动项目建设。保靖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直至2021年12月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未立案调查,项目也未停工。

督察指出问题后,保靖县整改工作专班制定查处工作方案、责任追究方案,正在开展整改。

19.广东省清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推动飞霞龙田项目违法违规用地。

忠华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土地208.90亩(耕地205.80亩)建设飞霞龙田项目,实地已建成餐饮、民宿、游乐、垂钓平台、接待中心、景观游廊等非农设施。其中,忠华集团擅自改变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地11.10亩(耕地10.20亩)建设木屋餐厅、停车场,以及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用于商品展销等经营性设施,违法建设“大棚房”;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占用耕地135.60亩(破坏耕作层开挖人工水面涉及耕地面积85.50亩)。

清远市政府2021年度、2022年度均将该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召开市委常委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的样板区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现场调研、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推进项目建设。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该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至今仍未整改处理到位,建议剔除出市重点项目”,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仍将飞霞龙田项目列为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协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不到位。

清远市和清城区两级党委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上报和制止飞霞龙田项目存在的“大棚房”问题。对乱占滥用耕地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将项目违法用地问题上报清城区政府、移交源潭镇政府,清城区、源潭镇两级政府未制止、查处该项目违法占地问题。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仅作为一般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未立案查处。2021年9月,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指出了飞霞龙田项目存在的9个方面违法用地问题,要求忠华集团整改,但截至2022年11月仍未督促整改到位。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政府主导推动临桂区宝山工业园(一期)项目违法占地。

桂林市临桂区兴临城乡开发有限公司(政府平台公司)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两江镇宝山村、大洲村和临桂镇庙头村土地181.87亩(耕地101.14亩)建设宝山工业园(一期)项目,实地已建设铸造车间、加工装配联合车间、园区公租房、道路等设施。

临桂区政府明知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仍通过政府平台公司主导推动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园区公租房、道路等。2022年2月、5月,临桂区自然资源局2次书面向临桂区政府报告了该项目相关违法用地情况,先后3次对该项目违法问题立案调查,临桂区政府未采取措施有效制止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直至违法用地项目基本建成。项目2021年7月开始违法建设,临桂区自然资源局直至2022年1月才立案查处,对项目持续违法占地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

督察指出问题后,98.38亩违法用地已补办用地审批手续,14.39亩已复垦复耕,仍有69.10亩未消除违法状态。

2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府违规批准都安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水泥生产线项目。

2020年8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都安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乡中旧村古秀屯,以“边建设边报批”模式建设水泥生产线项目。截至2022年11月,该项目已基本建成,但未组卷报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08亩(耕地132.90亩、永久基本农田113.60亩)。

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府在明知该项目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出具《项目边建边报审批意见》,违规同意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制止、查处等监管职责。督察指出问题后,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对违法用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违规批准临时用地。

大新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违反《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定,违规批准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搅拌站临时占用大新县桃城镇北三村土地71.52亩(耕地45.30亩、永久基本农田27.19亩)。

大新县自然资源局为规避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日期和“临时用地审批会签表”会签日期由实际批准时间2022年2月伪造为2021年10月。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华南农机花卉产业园项目以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

来宾市兴宾区城北街道办事处2021年12月违规批复兴宾区华鑫家私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同意将位于兴宾区城北街道中南大道与新增次干路交叉口50.23亩土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花卉种养)备案,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5.46亩。2022年5月至11月,兴宾区华鑫家私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建设兴宾区华南农机花卉产业园项目,实地建成接待中心、经营性铁皮棚等非农设施,占地面积50.35亩(耕地40.60亩)。

兴宾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未制止和上报,也未立案查处。兴宾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违规批准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未按要求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材料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未制止和上报问题,未立案查处。督察指出问题后,来宾市兴宾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撤销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兴宾区自然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4.重庆市江津区政府违规决策推动占用耕地绿化造景建设山地公园。

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津区双福街道土地201亩(耕地116亩)动工建设山地公园,建设游客中心、配套商服、绿化景观、人行步道等。该公司在明知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多次制止的情况下,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持续违法占地建设。

江津区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在该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决策将其列入区重点项目名单,安排财政资金,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并规定项目开竣工时间,导致大量耕地被违法占用。双福征地拆迁办公室(双福街道下属单位)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违法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将土地实控后交付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使用。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违法用地问题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2年11月,除罚款收缴到位外,其余处罚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查处、制止不到位,未及时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江津区政府报告。项目涉及建设占用部分已于2023年2月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5.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管委会违法征地建设城市体育运动公园。

2011年至2015年,平昌县金宝新区管委会未经批准,先后对平昌县金宝街道黄滩坝社区1、2、3、4组和竹园社区10组集体土地369亩参照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赔偿。2021年9月,县规委会五届三十三次规划评审会议审议同意在上述369亩土地范围内选址建设群众文化运动公园。2022年4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平昌县城市体育运动公园项目立项。平昌县城市体育运动公园项目规划占地369亩(耕地121.20亩),业主为四川皓顺富兴实业有限公司(政府平台公司)。2022年4月,平昌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月,四川皓顺富兴实业有限公司进场实施土地平整,6月动工建设,截至9月,已建成环形跑道、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潮玩区、停车场、入口广场、维修间等,实际占地64.25亩(其中耕地26.60亩)。

2022年10月,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并作出退还集体土地、没收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10月31日,在四川皓顺富兴实业有限公司缴清1030.1515万元罚款后,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案,违法用地状态未消除。2022年11月,平昌县政府已将该问题涉及369亩土地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截至2023年3月,四川省政府尚未批准。

26.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摩尼镇政府违法征地建设市政公园。

摩尼镇政府2020年2月至5月违法与摩尼镇社区一组、金榜村三社及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流转土地73亩(不含原村路边坡、沟渠),流转期限为永久,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摩尼镇政府2022年5月至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地81亩(耕地45亩)建设市政公园,建成道路、游乐场、广场、绿化景观等。

2022年7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卫片执法图斑后,叙永县自然资源局按违法填报,但未制止、未查处,直到泸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派人现场督促后,叙永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1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摩尼镇政府缴纳罚款102.17万元,对绿地景观等61.64亩进行了拆除,所占45亩耕地已全部复耕,有关责任人员已立案调查。

27.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政府违规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牛场镇政府违法审批临时用地建设新能源材料项目永久性设施。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政府印发《关于赋予试点乡镇2014年第一批55项行政事权下放目录的决定》,违规将临时使用土地(耕地)审批权限委托给牛场镇政府等试点乡(镇),与贵州省政府《关于公布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的决定》不符。牛场镇政府以《关于黔南高新区基础设施提质升级建设项目—双龙园区天然气建设项目(临时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违法批准贵州兴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双龙园区的新能源材料项目临时用地1214.46亩(耕地623.48亩),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该公司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依据临时用地批复违规使用集体土地实施建设性推填土。福泉市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违法行为,未制止、未查处。

2022 年 9 月,福泉市政府收回了试点乡(镇)临时使用土地(耕地)审批权限。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福泉市政府撤销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至督察时,该项目已有1211亩取得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尚有违法用地4.34亩。

28.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主导推动违法占地建设彝山花谷景区。

贵州百里杜鹃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百里杜鹃阳光大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将流转的百里鹏程街道联兴村集体土地建设彝山花谷景区,存在违法改变流转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造景、少批多占、非法占地等问题,共涉及土地350.54亩(耕地163.84亩)。实地已建成景观广场、温泉酒店、帐篷酒店、博物馆等永久性建(构)筑物,以及景观绿化草坪、水塘等。

在该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通过会议研究、现场调研方式,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倒排工期、抢抓进度、力争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非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立案查处,执法监管履职不到位。督察指出问题后,百里杜鹃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已立案调查。

29.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主导推动违法占地建设上寨农庄农旅项目。

毕节时空旅游文化发展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碧海街道办事处砂锅寨社区集体土地101.97亩(耕地58.50亩,永久基本农田43.95亩)建设上寨农庄农旅项目,已建成游客中心、停车场、民宿木屋、餐厅及卡丁车跑道等。

碧海街道办事处以流转土地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形式违规参与推进项目建设,协议存在流转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规内容,且约定由碧海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方、建设单位的矛盾纠纷,提供农户账号,监督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流转费用等。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不及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七星关区农业农村部门未及时发现上寨农庄土地流转合同的违法违规内容,监管不到位。

30.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两级党委政府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具有旅游观光功能的环洱海生态廊道。

大理苍洱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平台公司)2018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1.08万亩(耕地4484亩、永久基本农田47亩)建设环洱海生态廊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该公司仍顶风持续建设,至2022年11月,已建成“湿地”景观、观光车道、观光车售票中心、科普试验地、广场、观景台、栈道、驿站、停车场、公厕等具有旅游观光功能的设施,年均接待游客近300万人次,部分区域仍在绿化造景、违法建设。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下发后顶风续建违法占用耕地664亩(永久基本农田47亩)。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两级党委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以会议或文件等方式决策推动环洱海生态廊道建设,通过土地流转、搬迁腾退等方式取得土地,交由大理苍洱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大理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7月,先后2次向大理市政府报告该项目占用大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建议控制建设规模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大理市政府未纠正整改。

2021年督察发现并指出问题后,大理州、市两级党委政府仍然不叫停、不整改,持续违法建设;2022年11月督察再次指出该问题。截至2023年3月,大理市已拆除复垦违法用地28亩,拆除建构筑物2230平方米。

31.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西北核桃物流园项目建设管理处违法占地建房。

商洛市洛南县政府西北核桃物流园项目建设管理处2020年4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丰镇永丰街社区集体土地164.5亩(耕地159.5亩),建设综合办公楼、农副产品综合加工车间、冷库及相关配套设施。2021年8月,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并处罚款109.67万元,已收缴到位。2022年12月,督察发现该项目仍在违法建设。2023年2月,该项目用地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尚未完成供地。

洛南县自然资源局、洛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12月、2021年1月在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为该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不力,在卫片执法中将违法问题按合法用地上报,填报不实。  

32.甘肃省定西市相关部门和安定区政府违法征收占用土地建设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相关项目。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定区教育局等单位,自2017年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凤翔镇中川村、友谊村土地541.70亩(耕地217.21亩),建设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教育中路、教育西路、教育大道、科创三路、西川小学等5个项目。定西创发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范围内违规实施推填土、平整土地350.65亩(耕地228.93亩)。安定区政府自2020年9月以来未经土地征收审批,违规征收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友谊村集体土地1208.30亩,全部为耕地,用于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定西市城乡规划局、定西市自然资源局在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教育中路等5个项目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分别为其违规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仅对教育西路、教育中路、教育大道、西川小学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未对其他项目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33.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景泰景冠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物流仓储汽配园制止不力。

白银市景泰县景泰景冠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一条山镇石门村土地259.32亩(耕地230.53亩),建设物流仓储汽配园,已建成4S店、五金区、钢材区、宾馆、职工宿舍及办公楼等。2022年7月,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罚款1779.85万元,已收缴到位。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2022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了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中宁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

2021年7月,宁夏中宁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宁县喊叫水乡喊叫水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流转合同》,租赁该村集体土地5809.20亩。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所租赁土地上建设了光伏方阵,其中占用耕地341.95亩,天然牧草地5457.91亩,违反了国家关于光伏产业使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问题未及时发现制止,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按“其他”上报,执法履职不到位和卫片填报不实。督察指出问题后,中宁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该公司对所占耕地上的部分光伏方阵组织了拆除。

三、补充耕地数量不实、弄虚作假(12个)

1.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部官乡等6乡(镇)郑沟村等8个片区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

该项目2016年9月由原平陆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实施。2018年12月,原平陆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通过。2021年12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督察发现,平陆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违规将项目立项时土地变更调查已确认的34块耕地作为未开垦项目申请立项并实施,虚增耕地148.9亩。

平陆县、运城市和山西省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新增耕地验收、入库备案审核复核把关不严。

2.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旱改水项目选址地类不符合要求,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把关不严,新增水田数量不实。

2021年10月21日,入库备案的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农民自垦旱改水项目6955.38亩水田在项目立项前的“三调”成果中已是水田,项目选址地类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另外,该项目与2021年7月19日入库备案的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旱改水及耕地质量等别提升项目存在重复地块96个,补充水田面积2722.83亩重复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自行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允许将立项前在“三调”成果中已是水田的农民自垦耕地作为旱改水项目,不符合现行占补平衡政策要求。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不到位,违反规定将前地类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备。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复核未到位,未发现地块重叠问题。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流于形式,未发现重叠地块问题。辽中区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该项目与之前入库备案的项目重复。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15日,该项目已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退回整改。

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大石头镇等三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违规立项、违规验收。

该项目2016年9月2日由敦化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实施。2020年7月21日,敦化市人民政府通过该项目验收并下达批复。2020年1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通过该项目审核。2020年12月2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复核通过,新增耕地5340.40亩。督察发现,该项目存在违规立项、违规验收问题。

吉林省财政厅、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该项目新增耕地国家土地利用等别应达到9等。2016年9月2日,敦化市人民政府违规下达立项批复,将新增耕地等别降为10等。敦化市人民政府、原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违规立项,未经批准降低新增耕地等别,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把关不严;该项目新增耕地5340.40亩,平均等别12.3等,未达到设计要求,却被验收合格。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敦化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入库备案复核把关不严。

4.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管理局二九〇农场北望海管理区补充耕地项目新增水田不实。

该项目2019年5月由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2020年9月至11月实施。2020年12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中标单位黑龙江省鑫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验收。2020年12月,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通过该项目验收并下达批复。2022年1月,原宝泉岭国土资源分局将项目备案入库。2022年1月,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督察发现,506.58亩新增水田实际为旱地、草地、坑塘水面。

原宝泉岭管理局(现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现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主管部门对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入库备案审核复核把关不严。

5.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和亭湖区7个补充耕地项目虚增耕地和虚假报备问题。

东台市新街镇和头灶镇的5个补充耕地项目2019年12月由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亭湖区便仓镇和黄尖镇的2个补充耕地项目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立项。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2月验收通过上述7个项目。督察发现,报备入库的7个项目中有20个地块实际未复垦,在项目验收和报备时,实地一直为坑塘水面、林地及设施农用地等非耕地,虚增耕地38.1亩。

东台市新街镇、头灶镇和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黄尖镇政府作为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主体,复垦不到位。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在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时,将报备工作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江苏中兴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盐城同兴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工作中弄虚作假,用别处照片替换实地照片上传。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未严格审核报备入库,对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未发现,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把关和报备审核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上述20个地块已复垦为耕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将盐城同兴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纳入“黑名单”,该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罚款和辞退处理。东台市政府已对相关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予以政纪处分,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取消了江苏中兴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承接该局的所有业务。

6.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王鲍镇建群村补充耕地项目虚增耕地和虚假报备问题。

该项目2018年10月由原启东市国土资源局立项,2019年2月,原南通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督察发现,该项目报备入库的8个地块,实际未复垦,在项目验收和报备时,实地一直为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等,虚增耕地21.8亩。

在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时,王鲍镇部分村组干部用事先准备的别处耕地照片,到新增耕地现场对着照片拍摄后上传,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严格审核而验收入库。

启东市王鲍镇政府实地复垦不到位,在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中弄虚作假伪造耕地现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时核查不到位,审核不严、监管不力。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把关、报备审查不严。督察指出问题后,上述8个地块已复垦为耕地。

7.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16个补充耕地项目部分地块弄虚作假虚增水田。

该16个补充耕地项目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由安庆市岳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立项,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实施。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验收通过。督察发现,16个补充耕地项目(325个地块)中,有50个现状为旱地的地块涉及伪造水田种植现场,导致虚增水田入库面积107.4亩。

岳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获得新增水田指标,在组织拍摄新增耕地报备入库实地照片时,明知项目施工方对部分现状为旱地的地块,以临时挖坑移栽或摆放稻茬方式伪造水生作物种植现场的情况下,仍拍摄了照片并审核上传。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复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指出岳西县弄虚作假情况,并通过市级、省级审核复核。

8.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岗乡樟溪村土地开发项目违规占用国家级公益林。

该项目2018年8月由安远县政府批准立项,安远县林业局会签同意,2019年1月至9月,安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2020年1月,安远县政府验收通过,建设规模315.5亩。2020年6月至2022年2月,安远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备案入库,并通过了市级、省级审核复核。督察发现,该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300.6亩。

安远县政府违规批准占用国家公益林开垦耕地。安远县林业局违规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导致该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赣州市和江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入库审核复核把关不严。

9.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新增水田数量不实。

该项目2016年9月由沅江市旱改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沅江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2017年10月,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将该项目按水田验收入库,2017年12月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复核通过。根据2020年自然资源部储备补充耕地复核认定工作的要求,2021年8月,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按水田重新核实入库,并再次通过省级复核。督察发现,补充耕地项目有47个新增耕地地块在项目验收前后均为果园,种植果树、油茶,实际未开发成水田,却按水田验收,涉及面积425.18亩。

沅江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实施相关工程,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项目监理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此问题。沅江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联合核查验收把关不严,沅江市政府、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实施、验收、审核复核把关不严。  

10.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街道片区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举证照片弄虚作假。

该项目2019年10月由麻江县政府批准立项,同年10月开始实施,至12月实施完成,麻江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联合验收。2020年1月,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复核通过。督察发现,新增耕地全部来源于田土坎削减整理,有238.50亩未实施削减田土坎;提质改造的360.55亩耕地中,有71.64亩“旱改水”区域未实施相关工程。贵州尤维土地整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监管系统内通过技术手段上传虚假水田举证照片,涉及地块613.50亩。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入库复核复查不到位,对新增耕地数量不实、举证照片弄虚作假的问题,在核查、复查、复核中均未发现,审核把关不严。

11.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峨岭街道上槽村至曾家坳村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举证照片弄虚作假。

该项目2019年11月由印江县政府批准立项。2020年6月,印江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联合验收。督察发现,提质改造区域的4个地块在立项前和验收后均为林地、旱地,未实施“旱改水”工程,虚增水田23.10亩;贵州省慧乐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上传4个地块的虚假水田举证照片;立项选址不符合要求,有41.40亩与2017年退耕还林项目范围重合。

印江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验收把关不严。2021年9月,自然资源部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指出该技术单位备案的另一补充耕地项目存在举证照片不实问题。同年11月,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对印江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将技术公司列入黑名单,但铜仁市、印江县自然资源局未对该公司备案的其他补充耕地项目全面排查。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策勒乡土地整治项目(片区十五)新增耕地数量不实。

该项目2017年2月由策勒县政府批准立项,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实施。2018年6月,策勒县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2018年7月,策勒县政府批复竣工验收。2022年4月新疆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入库。督察发现,该项目入库时新增耕地范围内有281.26亩为林地、园地等非耕地。

策勒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验收不实,将林地、园地等非耕地认定为新增耕地,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未落实审核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把关不严。

四、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5个)

1.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正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唐河县正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22年1月擅自占用马振抚镇牛寨村永久基本农田76亩挖塘养鱼。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问题后向唐河县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函告马振抚镇政府,但唐河县政府未采取相关措施,马振抚镇政府未进行整改。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管不严,未进行查处。唐河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督察指出问题后,已恢复31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

2.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黄某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黄某等6人2022年1月至4月先后承租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典三村、苏二村的554.20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553亩),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其中,通过鼎湖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租用的永久基本农田283亩。

肇庆市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未督促制止。肇庆市及鼎湖区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不力,未及时予以纠正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租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问题。鼎湖区自然资源部门未依法查处。督察指出问题后,鼎湖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立案调查。

3.重庆市璧山区山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流转永久基本农田种草皮。

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重庆市璧山区山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璧山区七塘镇喜观村、阳岫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永久基本农田483亩用于种植绿化装饰用草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印发后,仍继续在流转土地上新种植绿化草皮,造成耕地耕作层持续破坏。

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七塘镇政府对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不严、巡查不力,对持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草皮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到位。目前,璧山区政府正在组织推进问题整改。

4.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蜜月溪玫瑰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

重庆板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綦江区中峰镇中峰村流转土地106.5亩(永久基本农田97.5亩)打造玫瑰花卉景观,为农业种植、观光和旅游综合体并对外营业。项目已建成房屋、人行步道等,并种植玫瑰花卉。

綦江区政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责任不到位,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对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监督制止不到位。目前,綦江区政府正在组织推进问题整改。

5.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海口街道办事处对双哨社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草皮问题制止不力。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付某等7人2018年6月与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双哨社区下哨居民小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土地80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686亩),约定出租用途为种植草坪、苗木。2018年6月至2022年10月,付某等7人在租用土地上持续种植草皮,造成耕作层持续破坏。

海口街道办发现问题后,要求双哨社区停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实际未停止;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发现问题后,督促海口街道办与双哨社区签订《管护责任书》,实际未制止。2022年10月督察时,现场仍在种植草皮并销售。目前,昆明市西山区已组织复垦102亩。

五、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3个)

1.天津市东丽区政府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不力,韩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仓储物流园未整改。

东丽区韩某2020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土地143.2亩(耕地42.62亩)建设仓储物流园、硬化地面。该问题被列入2020年自然资源督察重点督办的典型问题,责成天津市政府组织整改。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印发督察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东丽区政府落实,要求于2022年2月底前整改到位。2022年11月,督察发现该问题未进行整改,东丽区也未立案查处,仍由韩某占用使用。

督察指出问题后,东丽区政府已督促东丽规资分局于2022年12月18日立案查处,目前正在组织清理,尚未结案。  

2.福建省龙岩市感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厂房未得到整改且继续扩大违法面积。 

龙岩市感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土地18.95亩(耕地4.45亩)建设厂房。漳平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钢构厂房。2021年11月,督察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2022年11月,督察发现违法占地问题未得到整改,且违法用地面积继续扩大至55.94亩(耕地12.31亩)。

漳平市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不到位,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且持续扩大。溪南镇政府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对下林村村委会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违法主体使用,监管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漳平市政府组织对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建设的厂房进行了拆除复耕,对之前的违法用地拟补办用地手续。对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溪南镇政府、下林村有关责任人开展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提醒谈话。

3.湖北省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不严,淅河镇独山村委会在村部前坪广场硬化地面上覆土虚假整改。

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独山村委会2022年2至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淅河镇独山村土地3.96亩(耕地2.43亩,永久基本农田2.02亩)建设村部前坪广场。同年10月,为应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检查,独山村委会在硬化广场上铺垫化纤隔层后简单覆土约20厘米,实际未拆除复垦;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发现该项目虚假整改。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2022年卫片执法中发现了该违法用地问题,但未立案查处;在督察举证环节未认真核实,上报为已复垦到位,与实际情况不符。

督察指出问题后,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督促独山村委会拆除水泥硬化地坪,并进行复耕。

以上通报的重大典型问题反映出有关地方耕地保护意识不强,市县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国之大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一要深刻汲取教训,依法加快问题查处整改,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二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零容忍”管住新增违法;三要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依法依规管地用地,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体现“两个维护”。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持续跟踪督促通报问题的整改,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实、弄虚作假应付的,将按照与纪检监察贯通协调工作机制要求移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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