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看,参与大黄路102号边坡治理项目比选的两家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表高度雷同……”不久前,渝中区委第四巡察组在对该区大坪街道天灯堡社区开展巡察时,两份相似的比选造价表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为什么两家公司的造价表除面积和项目总额略有不同,其他都相同,连错别字都一样,且附件的现场勘验照片也一模一样?”
带着问题,巡察组翻阅了大黄路102号边坡治理项目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材料,发现项目竣工验收单上的时间为8月19日,街道审批工程款报销单上的时间为9月6日,而工程款付款时间为8月3日,工程款竟早于项目验收和街道审批时间就全额支付给了施工公司,且并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
“这个项目有蹊跷,走,我们去现场看看。”巡察组组长带领组员前往大黄路102号,通过实地勘测,认为合同约定的400平方米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
巡察组当即对实地勘测情况及证据资料进行梳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渝中区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进行核查。
随后,核查组兵分两路,一路与渝中区城管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一道,对大黄路102号边坡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走访测量,测得项目总面积约345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约55平方米。但考虑到项目施工中存在的施工作业面等客观因素,核查组认为合同约定的400平方米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一路则找天灯堡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袁某某核实情况:“两家竞标公司的现场勘验照片一模一样是怎么回事?”
“这……可能是两家公司在相同位置拍的吧。”面对核查组的问题,袁某某含糊其辞。
“那为什么工程付款时间早于项目验收和街道审批时间?”
“又为什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预留百分之三质保金?”在核查组人员的追问下,袁某某无言以对,最终道出了实情。
原来,在大黄路102号边坡治理项目招标期间,重庆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天灯堡社区提供了维修工程造价表,以施工面积约450平方米,总造价38008.32元参与了比选报价。而那时袁某某丈夫的朋友孙某某也表示想承接该项目。
为帮助孙某某承接项目,袁某某向其透露了比选公司的报价,并参照比选公司的造价表格式,与孙某某商量制作了施工面积约400平方米,总额为35770.16元的工程造价表。最终,孙某某挂靠的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顺利承建该项目。
项目完工后,为尽快让孙某某收到工程款,袁某某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决算、未经街道审批同意且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的情况下,提前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孙某某挂靠的公司。
“都怪我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对朋友抹不开情面,才会做出这等糊涂事。”袁某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最终,袁某某因在工程项目的承接、验收、付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该区纪委监委督促大坪街道开展2次内部审计,发现并整改问题7个。同时督促街道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承包商选取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12项,针对性制定措施37条,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完善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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