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评价补贴政策,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效果。
《通知》明确规定补贴性培训类型及对象,主要有八类补贴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含就业适应性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项目、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以工代训,并分别明确各类培训的参训对象。
在培训补贴方面,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劳动者就业需求,细化补贴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
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为A、B、C及A+四类,分别确定不同标准的培训补贴,通过差异化补贴引导,强化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体系等重点产业技能人才保障。
根据培训后实现新增就业的,给予差额培训补贴。培训后实现新就业和未实现就业的,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110%、90%予以补贴;参训时已就业人员参加培训按照100%予以补贴。
突出培训重点,设立技师培训项目,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难的问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面向初、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开展1-2年的技能培训,系统提升学生就业技能。贯彻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3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着力解决重复低效的问题。
对于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补贴标准方面,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150元/人的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五级)200/人、中级工(四级)250元/人、高级工(三级)300元/人、技师(二级)4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元/人的补贴。其中,纳入A类、A+类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
此外,《通知》明确,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拨付劳动者个人、企业或培训机构。鼓励采取劳动者自主缴费参训、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形式。拨付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优先发至开通金融功能的个人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或无社保卡的,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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