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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政策(共9条)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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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2﹒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397

3﹒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4﹒提高三峡大坝船闸通过能力,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型标准化船舶的,按通过三峡大坝船闸的航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6﹒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7﹒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8.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的,按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给予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9.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对快递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网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2970、023—86799365、023—8913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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